(2014)相民初字第0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金钰平与孔维峰、朱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钰平,孔维峰,朱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相民初字第02359号原告金钰平。委托代理人吕红芳、马雯雯,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维峰。被告朱丽娟。原告金钰平与被告孔维峰、朱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孔维峰、朱丽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裁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乔宁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舒馨主审、人民陪审员邱玉芳参加评议。审理中,本案依原告的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被告孔维峰、朱丽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向被告孔维峰、朱丽娟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钰平的委托代理人马雯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维峰、朱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钰平诉称,被告孔维峰与被告朱丽娟系夫妻。2013年12月3日,被告孔维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2014年5月14日,被告孔维峰再次向原告借款,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5月31日。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并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其中10万元自2014年6月1日起算,50万元自2014年12月4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孔维峰、朱丽娟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被告孔维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今13年12月3日借金钰平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元正)特此证明借款人:孔维峰期限为1年”。2014年5月14日,被告孔维峰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今2014年5月14日借金钰平人民币壹拾万元正,於本月底归还特此证明借款人:孔维峰2014年5月14日”。因被告孔维峰到期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又查,被告孔维峰与被告朱丽娟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审理中,原告金钰平陈述,原告与被告孔维峰均在苏州从事家具生意。被告孔维峰因需要生意周转资金,向原告提出借款。2013年12月3日,原告通过其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将50万元转至被告孔维峰尾号为4855的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当天,被告孔维峰向原告出具了前述第一份借条。2014年5月,被告孔维峰因急用又向原告提出借款10万元,借期截止到该月月底。2014年5月14日,原告再次通过其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将10万元转至被告孔维峰尾号为4855的中国民生银行的账户。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借款利息。第二笔1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孔维峰催讨借款未果,之后与被告孔维峰失去联系。为此,原告向本院举证中国民生银行账户明细清单一份,以证明其出借款项的经过。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借条、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结婚申请书复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可以认定原告金钰平与被告孔维峰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孔维峰与被告朱丽娟系夫妻关系,被告孔维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之债处理,故被告孔维峰、被告朱丽娟应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原告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借条》约定,第一笔50万元借款的期限为一年,第二笔10万元借款的还款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前,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维峰、被告朱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钰平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支付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14年6月1日起、50万元自2014年12月4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最后一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9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合计人民币14010元,由被告孔维峰、朱丽娟共同负担(两被告负担之款,原告金钰平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金钰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乔宁宁代理审判员 舒 馨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