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林志强诉被告方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强,方义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林志强。被告方义侠。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强诉被告方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愿意归还原告欠款,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 勃审 判 员  王 秀人民陪审员  熊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