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桑英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桑英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36号原告:张建华,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被告:桑英奎,男。原告张建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被告桑英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5月12日,原告张建华以准备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被告桑英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华自愿��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被告桑英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 判 长 刘 燕人民陪审员 牛艳艳人民陪审员 赵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新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