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俊卿与被告贾克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卿,贾克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117-3号原告:郭俊卿,男被告:贾克让,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侯马市合欢街世纪佳园2-6号门面房。代表人:巨宝云,职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卿与被告贾克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俊卿于2015年5月12日以与保险公司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营销服务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卿撤回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营销服务部的起诉。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胜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