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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温某奎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331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奎,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奎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3年开始,被告人温某奎在城区石湾北路某街6号出租屋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每期收受投注金额约600元。至2014年12月13日止,温某奎共收受刘某宏、李某华等人投注赌博金额共约113492元,温某奎从中非法获利5000多元。2014年12月13日,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民警在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某街6号出租屋将温某奎、刘某宏、李某华抓获,缴获其收受非法”六合彩”赌博投注情况记录的账本三本。分别从温某奎处缴获4500元,刘某宏处缴获赌资157元,从李某华处缴获赌资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话通话记录、证人刘某宏、李某华的证言、辨认笔录、缴获的手机、赌博投注记录单、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奎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赌资113492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某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的赌资4500元及赌博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远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成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