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杨尽才与武国荣、鲁兴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尽才,武国荣,鲁兴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621号原告杨尽才。被告武国荣。被告鲁兴有。委托代理人崔梅朵。原告杨尽才诉被告武国荣、鲁兴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杨尽才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尽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尽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尽才负担。审 判 员 李春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