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尚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薛向东与吴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向东,吴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薛向东。委托代理人邹叶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建国。薛向东与吴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尚民初字第02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吴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薛向东借款利息30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5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诉讼费4885元由被告负担。因吴建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向相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经向常熟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有位于常熟市虞山镇虞景山庄47幢104室房产登记记录。本院已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另查明: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已对被告吴建国在如东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进行了查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同时表示被执行人还涉及其他案件,目前被执行人的财产不便执行,希望法院到时候统一处理,因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其名下股权及房屋,并已采取保全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还涉及其他案件,目前被执行人的财产不便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尚民初字第02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月明审 判 员  曾昊清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