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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培荣、孙桂芬申请执行王正权赡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荣,孙桂芬,王正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王培荣,男。申请执行人孙桂芬,女。被执行人王正权,男。本院在执行王培荣、孙桂芬与王正权婚姻家庭赡养费纠纷一案中,(2014)永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王正权给付二申请人2014年11月-12月生活费800.00元、2014年医疗费1000.00元,合计18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礼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泽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