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培荣、孙桂芬申请执行王正权赡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荣,孙桂芬,王正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王培荣,男。申请执行人孙桂芬,女。被执行人王正权,男。本院在执行王培荣、孙桂芬与王正权婚姻家庭赡养费纠纷一案中,(2014)永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王正权给付二申请人2014年11月-12月生活费800.00元、2014年医疗费1000.00元,合计18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礼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泽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