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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文安县凯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继明、蒋小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文安县凯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文安镇民安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凤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川川,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继明,系霸州市东杨庄继明五金制品厂业主。被告蒋小军。被告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东杨庄乡东杨庄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立者。原告文安县凯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继明、蒋小军、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川川、被告刘继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小军、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继明于2014年3月18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双方签订编号2014年保字042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月利率为30‰。被告蒋小军、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2014年保字042-1、2号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至借款到期后两年,承担连带责任。但被告刘继明只支付利息到2014年9月17日,之后就不再支付原告任何本息,至今已超过还款期限。要求被告刘继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84000元(暂定),合计1084000元;被告蒋小军、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中利息84000元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金1000000元、月利率30‰,自2014年9月18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10日。此后的利息,按照本金1000000元、月利率30‰,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被告刘继明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没有异议。被告现在资金十分紧张,暂时没有能力偿还。被告蒋小军、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一、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实被告刘继明于2014年3月18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双方签订编号2014年保字042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月利率为30‰。二、借款借据一份。用以证实2014年保字042号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履行了给付被告刘继明借款1000000元的义务。三、保证合同二份。用以证实被告蒋小军、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分别签订2014年保字042-1、042-2号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至借款到期后两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继明质证意见为,没有异议。合同中的签名是被告签的,手印是被告亲自按的,借款被告也拿到手了。被告蒋小军、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原、被告举证、质证,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原告证据一、二、三,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经审查明,2014年3月18日,原告文安县凯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继明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刘继明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利率为月息30‰,逾期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水平上��收30%,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同日,原告文安县凯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别与被告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蒋小军签订保证合同各一份。合同分别约定,被告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蒋小军为被告刘继明向原告借款提供保证。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刘继明从原告处取得借款1000000元。被告刘继明已经支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9月17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刘继明未返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原告文安县凯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继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刘继明作为借款人,应当返还原告文安县凯信科技小���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及原告主张的逾期利率,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9月18日六个月至一年内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被告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蒋小军作为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继明返还原告文安县凯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刘继明支付原告文安县凯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按照借款1000000���,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9月18日六个月至一年内贷款利率年利率6%的四倍,自2014年9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三、被告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蒋小军对上述一、二项负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56元,由被告刘继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刘继明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立新审判��员邓丽娟代理审判员  李晓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