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天津矢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汤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矢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汤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号原告天津矢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路29号。法定代表人冈田弘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汤蕊。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矢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被告汤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矢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英杰代理审判员 顾 峥代理审判员 回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