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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银荣、祝小旺与祝小旺、金善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银荣,祝小旺,金善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224号原告:孙银荣。委托代理人:祝燕萍。被告:祝小旺。被告:金善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银荣与被告祝小旺、金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价值67万元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银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祝小旺、金善文的价值67万元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超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