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振涛与被申请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振涛,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李振涛。被申请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甘民保字第1号、(2015)甘民保字第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李振涛称其与被申请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就借款纠纷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并解除对担保人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032**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033**号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850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二、解除对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032**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033**号房产的查封。审 判 长 冯建雄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何 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