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2015)钦南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负责人陈某某,行长。被执行人吴某某,农民。本院依据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钦南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吴冬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钦南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茅丛绿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