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川三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川福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川三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川福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384号申请人北川三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川福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北川三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川福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北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川三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北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厚全审判员 王 跃审判员 陈亚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