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茂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茂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334号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机构组织代码70498398-1,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理人:叶文峰,颍上农商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江河,颍上农商行江店支行行长。被告:吕茂米,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农商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吕茂米负担。审判员 王明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