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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乙诉被告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乙,岳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951号原告张某乙,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岳某乙,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乙诉被告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乙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海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