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乙诉被告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乙,岳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951号原告张某乙,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岳某乙,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乙诉被告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乙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海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