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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华安县信融典当有限公司、沈楚如与沈楚如、陈雅珠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县信融典当有限公司,沈楚如,陈雅珠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华安县信融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华安县丰山镇湖坪村新社。法定代表人林建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清江、邓莹莹,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楚如,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雅珠,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康志笃、张明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安县信融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楚如、陈雅珠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安县信融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安县信融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安县信融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670元,减半收取25835元,由原告华安县信融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良志代理审判员  张阿娇人民陪审员  张梓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