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应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910号原告:应某某,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牛某某,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本案审理原告应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应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