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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刑一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会超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刑一终字第100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漪审判员 王旭光审判员 陶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