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万元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屠宰场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元,永昌县河西堡屠宰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张万元,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屠宰场。申请执行人张万元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屠宰场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永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永劳仲裁字第6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万元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屠宰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万元案件款85795.3元。2015年5月12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对案件款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永劳仲裁字第6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