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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申某、唐某等与袁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234号原告申某,农民。原告唐某,农民,系原告申某之妻。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苏联生,桂林市名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农民。原告申某、唐某诉被告袁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两原告认为其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诉权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袁于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欧阳小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