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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方某某、纪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方某某,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男,1983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方某某,女,1962年4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纪某某,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岳某某与方某某、纪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某某、纪某某已按照(2015)淇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金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文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