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姜秋来与关成继、藏家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秋来,关成继,藏家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秋来,男,1954年7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龙井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成继,男,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崔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藏家林,男,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上诉人姜秋来与被上诉人关成继、原审被告藏家林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8)延民初字第4772号民事判决。2012年6月4日该院作出(2012)延民监字第44号裁定,再审本案。姜秋来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2)延民再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2)延民再字第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上诉人姜秋来已预交),退还给上诉人姜秋来。审判长 金虎信审判员 崔 玉审判员 徐宝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朴亨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