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瑞祥诉李秀枝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瑞祥,李秀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保字第556号申请人王瑞祥,男,5岁,汉族,户籍地山西省汾阳市,住庆云县。法定代理人李伟,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秀枝,女,45岁,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申请人王瑞祥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冀JK51**号轿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秀枝驾驶的冀JK51**号轿车予以扣押,扣押于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庆云大队。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不起诉的,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