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三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成娟与被告张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娟,张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三初字第254号原告刘成娟,女,生于1983年12月15日,汉族,干部,住天水市麦积区吉祥花园振兴2号楼。被告张海生,男,约35岁,汉族,无业,住天水市麦积区陇林家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娟与被告张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刘成娟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成娟负担。退还原告刘成娟25元。审判员 吴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娅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