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黎植锋与梧州金苑时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植锋,梧州金苑时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黎植锋,被执行人:梧州金苑时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现住梧州市新兴三路3号本院在执行黎植锋申请执行梧州金苑时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小军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黄建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八日书记员 陈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