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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海与刘进华、刘龙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刘进华,刘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853号原告张海,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刘进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刘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海与被告刘进华、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海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海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张海已交纳,本院给原告退还25元。审判员  郭璧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爱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