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清民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长会与被执行人刘世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长会,刘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吕长会,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刘世伟,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吕长会与被执行人刘世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永清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吕长会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世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吕长会房屋修建款3300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刘世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清民执字第7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马继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戚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