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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沈阳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沈阳坤鼎万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坤鼎万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198号原告沈阳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法定代表人付英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远诗,女,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坤鼎万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坤鼎万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0元,由原告沈阳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立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