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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晏勇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勇,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662号原告晏勇,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惠工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8469205-8。负责人杨晓琳。本院审理原告晏勇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晏勇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晏勇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常 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