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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彩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630号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兴路2号8栋负一层,组织机构代码20312415-0。法定代表人唐太明。被告胡彩霞,女,汉族,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以被告胡彩霞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了相关物业服务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