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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曾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曾某。被告:李某甲。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京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曾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在朋友处认识,未经充分了解即草率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原、被告于2011年3月29日生儿子李某乙,××××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同居生活后,原告逐渐发现与被告性格、脾气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粗暴、生活不检点,并染有陋习;被告懒惰成性,置家庭、子女于不顾。被告经常酗酒后回家与原告争吵,甚至殴打原告。被告的陋习严重伤害了原告身心,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3年9月份起诉离婚,后因被告承认自己错误并保证悔改及考虑到儿子的情况而撤回起诉。但原告撤诉后,被告并无悔改之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婚生儿子李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公民基本身份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4、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以证明婚生儿子李某乙的身份情况;5、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解除拘留证明书,以证明被告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事实;6、民事裁定书,以证明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曾起诉离婚的事实。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认识、生育儿子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属实。原、被告双方婚前是经过充分了解,并经父母同意后结婚的。被告曾有陋习,但在原告上次提起离婚诉讼时都已得到原告的原谅,且原告撤诉后,被告也已改正。原、被告在原告上次撤诉后并非分居生活,而是有共同生活。离婚后孩子会成为单亲家庭的孩子,为了孩子希望原告不要离婚。只要原、被告互相容忍,双方还能够和好,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同意抚养儿子李某乙,原告支付抚养费问题由原告自己确定,如原告坚持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也同意自行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李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4、6均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已经改正且原告已经原谅被告,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提供的证据1-4、6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5,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该证据可证明被告曾有陋习,故亦均予以认定。综合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09年认识,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1年3月29日生儿子李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因吸毒而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婚后,双方有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3年9月份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被告同意改正缺点而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原、被告在2014年共同生活了几个月,后又因发生争吵而分居生活。分居后,被告曾要求和好,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仍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有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存在隔阂。双方未能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双方出现的矛盾。原告在2013年9月曾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此后双方虽又曾共同生活,但未能化解矛盾,在共同生活短暂的时间后又分居,且在分居后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后儿子李某乙由被告抚养,本院予以照准。原告主张子女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而被告表示不强求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可根据原告的意见确定子女抚养费,故可认为被告亦认可自行承担子女抚养费,故本院亦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由被告李某甲抚养,子女抚养费由被告李某甲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京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艳晓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