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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84号原告马某,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某某,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陈弃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游华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