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林美妹诉陕西正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妹,陕西正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832号原告林美妹,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金龙,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经销部员工,居住同上。被告陕西正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2单元21321室。法定代表人杨继平,执行董事。原告林美妹诉被告陕西正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美妹及其委托代理人唐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拓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林美妹诉称,其与被告于2014年5月签订模板、方木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其向被告承建的彬县序口镇柴厂村居民安置楼工程供应所属材料,合同对供应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金计算办法进行了约定,被告收到货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333821元,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33821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0000元(2014年8月6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每天按照667元计算)。被告正拓公司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5日签订建筑模板、方木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原告)向甲方(被告)供应镜面多层板和方木,规格为1220mm×2440mm×15mm的多层板,每张120元、规格为915mm×1830mm×13mm多层板,每张66元、规格为4M(或3M)×6cm×8cm的方木,每立方米1300元。备注栏载明:此单价不包含发票。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要求方木实际尺寸4M(或3M)×4.3cm×6.3cm,薄厚负差不得超过0.2cm,长度负差不得超过0。15cm,结算按4M(或3M)×6cm×8cm。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双方共同在场验收,以甲方的收料员或开具的收料单或入库单或送货单结算为准,如有异议当天解决。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工地付货款的20%,其余货款在3个月内付清。违约责任:双方信守合同,如甲方不能按时付款,超过每天按总货款的2‰作为罚金。合同生效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5月4日、17日、6月16日三次共向被告供应规格为43mm×63mm×3000mm方木11934根、规格为183cm×91.5cm多层板3170张,货款总计432624.48元。被告分别于2014年5月4日给付原告货款30000元、6月30日给付48800元、2015年1月12日给付20000元,三次支付原告货款共计98800元,下欠333824.48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入库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模板、���木购销合同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交付模板、方木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货款,显系违约行为,除支付所欠货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涉案合同第八条“双方信守合同,如甲方不能按时付款,超过每天按总货款的2‰作为罚金。”的约定,原告以此计算违约金(2014年9月17日—2015年1月12日期间的违约金为118天×707元/天=83426元、2015年1月13日—2015年3月27日期间的违约金74天×667元/天=49358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货款数额小于实际所欠货款的数额,以其主张的数额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陕西正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林美妹货款333821元;二、陕西正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林美妹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的违约金13278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708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原告承担708元,下余8000元由被告承担,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国庆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艳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