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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龙国军诉于何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国军,于何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龙国军,男,出生于1955年6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大隗镇铁匠沟村大王庙沟94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5506282518。被告于何成,男,约50岁,住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李堂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国军诉被告于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国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国军负担。审 判 长  肖均峰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新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