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龙国军诉于何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国军,于何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龙国军,男,出生于1955年6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大隗镇铁匠沟村大王庙沟94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5506282518。被告于何成,男,约50岁,住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李堂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国军诉被告于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国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国军负担。审 判 长 肖均峰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新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