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行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依平与华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其它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依平,华蓥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法行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依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鲁金艳,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琴,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系李依平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杨晓成,该局局长。上诉人李依平不服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5)前锋行初字笫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依平上诉称,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华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改变了被上诉人作出的《华蓥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览表》这一事实是错误的,基于这一错误事实的认定,前锋区人民法院适用了错误的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华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华府复决字(201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将《华蓥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览表》中的“向集体经济组织联系查询”变更为“向征地所在双河街道办事处联系查询”是属于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的规定,华蓥市国土资源局不属于适格被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陈 卉审判员 文达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 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