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法执字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贺明明、马平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贺明明,马平,杨兴涛,杨露霞,杨磊,董立华,杨兆建,张彩霞,杜淳一,王桂亭,崔仁平,王玉洪,杨建军,王俊风,赵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312-7号申请执行人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贺明明,男,1986年出生,汉族,禹城市。被执行人马平,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兴涛,男,1983年出生,汉族,禹城市。被执行人杨露霞,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磊,男,1972年出生,汉族,禹城市。被执行人董立华,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兆建,男,1980年出生,汉族,禹城市。被执行人张彩霞,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杜淳一,男,1967年出生,汉族,禹城市。被执行人王桂亭,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崔仁平,男,1971年出生,汉族,禹城市。被执行人王玉洪,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建军,男,1968年出生,汉族,禹城市。被执行人王俊风,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国栋,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3)禹商初字第645��担保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国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再追究被执行人赵国栋的其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禹商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对赵国栋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姚 松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