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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减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飞犯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389号罪犯王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4日作出(2013)榆刑初字第003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2013年03月04日起至2018年03月0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监区监督岗改造岗位上,认真负责,踏实肯干,积极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改造任务,起到很好的榜样作用,表现优异。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十三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岗位上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王飞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04月0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榆平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雨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