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甬商终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先友与汪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维,王先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维,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余蒙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先友。委托代理人:朱良,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芳红,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维为与被上诉人王先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4)甬东商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4)甬东商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汪维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退还给上诉人汪维。审 判 长  王文海代理审判员  袁 方代理审判员  郑益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汤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