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福州市粮油贸易公司与林学枝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粮油贸易公司,林学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5号原告福州市粮油贸易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翁智敏、陈怡奋,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学枝,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林良浩,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粮油贸易公司与被告林学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福州市粮油贸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原告福州市粮油贸易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美铤人民陪审员 陈 彤人民陪审员 林月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