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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通城执字第00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辉、马军涛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通城执字第00181-2号被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马军涛。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鄂通城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辉被处罚金1200万元及追缴非法所得1127万元(公安机关已查封的王辉57.5万元购买的合同号为“洪113130261”坐落在武汉华瑞大夏1栋A座19层08号房、57万元购买的合同为“洪113130273”坐落在武汉华瑞大夏1栋A座19层12号房、106.72万元购买的合同号为“洪113190331”坐落在武汉圣爱米伦5栋1单元21层1号房、494600元购买的牌照为鄂A51H**的宝马轿车)。被执行人马军涛被处罚金500万元及追缴非法所得483万元(公安机关查封的马军涛60.5万元购买的合同号为“洪113130259”坐落在武汉华瑞大夏1栋A座19层06号房、110.56万元购买的合同号为“洪110848140”坐落在武汉市未来公馆1栋B座20层2002号房、32.99万元购买的牌照为鄂A5JT**的奥迪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辉所有的57.5万元购买的合同号为“洪113130261”坐落在武汉华瑞大夏1栋A座19层08号房、57万元购买的合同为“洪113130273”坐落在武汉华瑞大夏1栋A座19层12号房、106.72万元购买的合同号为“洪113190331”坐落在武汉圣爱米伦5栋1单元21层1号房。查封被执行人马军涛60.5万元购买的合同号为“洪113130259”坐落在武汉华瑞大夏1栋A座19层06号房、110.56万元购买的合同号为“洪110848140”坐落在武汉市未来公馆1栋B座20层2002号房。二、被执行人王辉、马军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王辉、马军涛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辉、马军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志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