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监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马x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一中刑监字第01308号马x:你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对本院作出的(2014)一中刑终字第3872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你所在部门私分的钱款来源于出租房屋的商户,承租商户自己出资将门前封闭成“橱窗”,该“橱窗”不属于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应获得的收益,“橱窗管理费”不属于国有资产,原判将你所在部门收取的“橱窗管理费”认定为国有资产是错误的,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宣告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你的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考虑你具有自首情节,能够主动退缴赃款,依法对你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无不当;你所提原判将你所在部门收取的“橱窗管理费”认定为国有资产有误的申诉理由,经查,承租商户门前的橱窗是中央民族歌舞团2号楼建筑组成的一部分,中央民族歌舞团2号楼承租商户门前的橱窗亦应属于国有资产,你以开发管理办公室的名义向商户收取的“橱窗管理费”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原判据此将你参与私分的钱款认定为国有资产并无不当,你提出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根据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所提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