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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炎与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炎,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黄炎。委托代理人段红星,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帮风。委托代理人金立强,公司员工。原告黄炎为与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税后租金504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炎委托代理人段红星,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金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07年8月5日,原告黄炎(甲方)与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商品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168号杭州大世界五金城商铺第14幢1层A-4间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七年,自2007年6月7日起算;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为:甲方同意送三年的租赁期(2007年6月7日至2010年6月6日)给乙方,乙方对前三年的租金不再支付,第四年租金47049元,第五年租金49990元,第六年租金52930元,第七年租金为55871元。第四年至第七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时间为每半年的第一个月,乙方每次支付甲方租金时均按国家税务政策规定代扣税金;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一次性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金按第五年的一年租金为限;等等。2014年7月,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书一份,确认被告欠原告商铺租金(2013年6月7日至2014年6月6日)50410元,被告承诺分两期支付该笔租金,分别为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其中的50%,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50%。如未按时支付,按照年利率的12%支付利息(利息从约定当日开始计算即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房租赁合同、确认书、房屋产权证书为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书,约定还款金额和还款期限,被告未有约定或法定抗辩事由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金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炎税后租金504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 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