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啸天申请执行刘爱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啸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华支公司,张玲花,刘爱梅,牛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92-1号申请执行人马啸天,男,199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西华县。法定代理人马永彪,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马啸天之父。法定代理人理京丽,女,197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马啸天之母。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华支公司。负责人高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玲花,女,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刘爱梅,女,1971年8月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牛娟,女,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住西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爱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爱梅的银行存款3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