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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司文义与郭延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文义,郭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司文义,男,汉族,1963年4月23日生,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郭延生,男,汉族,1968年3月8日生,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贵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付案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600元,申请执行费29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被执行人郭延生所有的青E512**号中兴皮卡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成忠审判员  喇海峰审判员  杨晓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