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唐某与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唐某,男,生于1975年3月2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XX善,系遂宁市射洪县文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沙某某,女,生于1984年7月16日,彝族,云南省永胜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伟民人民陪审员 赵红玉人民陪审员 白兰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文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