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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5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宗桥与张豪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桥,张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528-1号申请执行人:陈宗桥,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张豪杰,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豪杰的妻子王秀娟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