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5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宗桥与张豪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桥,张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528-1号申请执行人:陈宗桥,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张豪杰,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豪杰的妻子王秀娟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