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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丁连生与黄辉、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连生,黄辉,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51号原告:丁连生,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代理人:王飞,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辉,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7040977-2。负责人:王明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13475076-3。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三位被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连生与被告黄辉、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连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连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5020元,由原告丁连生负担。审 判 员  齐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芫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