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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何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747号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因涉盗窃罪于2014年2月16日被抓获,同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26日被逮捕。关于被执行人何某某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771号刑事判决,以何某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自动缴纳了10,000元罚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自动缴纳罚金,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城刑初字第771号刑事判决对何某某罚金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初美超审判员  郭海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兹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