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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某玩具(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玩具(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49-2号申请执行人林某,女,汉族,1991年4月12日生,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人,系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连兴隆五金电器商行经营者。被执行人某玩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228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7858****。法定代表人杜某。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某玩具(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某玩具(深圳)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拍卖(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某玩具(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31395.3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艾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振德 来自